房產稅計稅依據(房產稅計稅依據是含稅還是不含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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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錄一覽:
- 1、房產稅的計稅依據有哪些
- 2、房產稅計稅依據是哪些
- 3、房產稅的計稅依據是什么
- 4、房產稅計稅依據是什么
- 5、房產稅計稅依據及計算方式
房產稅的計稅依據有哪些
【法律分析】:房產稅的計稅依據主要有以下幾點:1、對經營自用的房屋,以房產的計稅余值為計稅依據的;2、對出租的房屋,以租金收入為計稅依據;3、對居民住宅區(qū)內業(yè)主共有的經營性房產,以房產原值減出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三十后的余值或同類房產核定房產原值為計稅依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 第六條 除本條例第五條規(guī)定者外,納稅人納稅確有困難的,可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定期減征或者免征房產稅。 第三條 房產稅依照房產原值一次減除10%至30%后的余值計算繳納。具體減除幅度,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規(guī)定。沒有房產原值作為依據的,由房產所在地稅務機關參考同類房產核定。房產出租的,以房產租金收入為房產稅的計稅依據。
房產稅計稅依據是哪些
房產稅計算方式 1、從價計征 從價計征是按房產的原值減除一定比例后的余值計征,其公式為: 應納稅額=應稅房產原值×(1-扣除比例)×年稅率1.2% 2、從租計征 從租計征是按房產的租金收入計征,其公式為:應納稅額=租金收入×12% 沒有從價計征的換算問題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將原有房產用于生產經營,從生產經營之月起, 繳納房產稅 。其余均從次月起繳納。 個人出租住房的租金收入計征,其公式為:應納稅額=房產租金收入×4% 房產稅計稅依據 1、從價計征 按照房產余值征稅的,稱為從價計征 房產稅依照房產原值一次減除10%~30%后的余值計算繳納。 扣除比例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在稅法規(guī)定的減除幅度內自行確定。這樣規(guī)定,既有利于各地區(qū)根據本地情況,因地制宜地確定計稅余值,又有利于平衡各地稅收負擔,簡化計算手續(xù),提高征管效率。 房產原值:應包括與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種附屬設備或一般不單獨計算價值的配套設施。主要有:暖氣,衛(wèi)生,通風等,納稅人對原有房屋進行改建、擴建的,要相應增加房屋的原值。 2、從租計征 按照房產租金收入計征的,稱為從租計征,房產出租的,以房產租金收入為房產稅的計稅依據。 其他 (1)房產出租的,以房產租金收入為房產稅的計稅依據。對投資聯營的房產,在計征房產稅時應予以區(qū)別對待。共擔風險的,按房產余值作為計稅依據,計征房產稅;對收取固定收入,應由出租方按租金收入計繳房產稅。 (2)對融資租賃房屋的情況,在計征房產稅時應以房產余值計算征收,租賃期內房產稅的納稅人,由當地稅務機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3)新建房屋交付使用時,如中央空調設備已計算在房產原值之中,則房產原值應包括中央空調設備;舊房安裝空調設備,一般都作單項固定資產入賬,不應計入房產原值。
房產稅的計稅依據是什么
房產稅依照房產原值一次減除10%至30%后的余值計算繳納。具體減除幅度,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規(guī)定。具體如下:
1、沒有房產原值作為依據的,由房產所在地稅務機關參考同類房產核定。
2、房產出租的,以房產租金收入為房產稅的計稅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第二條
房產稅由產權所有人繳納。產權屬于全民所有的,由經營管理的單位繳納。產權出典的,由承典人繳納。產權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產所在地的,或者產權未確定及租典糾紛未解決的,由房產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繳納。
前款列舉的產權所有人、經營管理單位、承典人、房產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統(tǒng)稱為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
第四條
房產稅的稅率,依照房產余值計算繳納的,稅率為1.2%;依照房產租金收入計算繳納的,稅率為12%。
房產稅計稅依據是什么
法律分析:1、對經營自用的房屋,以房產的計稅余值作為計稅依據。所謂計稅余值,是指依照稅法規(guī)定按房產原值一次減除10%至30%的損耗價值以后的余額。其中:(1)房產原值是指納稅人按照會計制度規(guī)定,在賬簿“固定資產”科目中記載的房屋原價。因此,凡按會計制度規(guī)定在賬簿中記載有房屋原價,應以房屋原價按規(guī)定減除一定比例后的房產余值計征房產稅;沒有記載房屋原價,按照上述原則,并參照同類房屋,確定房產原值,按規(guī)定計征房產稅。(2)房產原值應包括與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種附屬設備或一般不單獨計算價值的配套設施。主要有:暖氣、衛(wèi)生、通風、照明、煤氣等設備;各種管線,如蒸汽、壓縮空氣、石油、給水排水等管道及電力、電訊、電纜導線;電梯、升降機、過道、曬臺等。屬于房屋附屬設備的水管、下水道、暖氣管、煤氣管等應從最近的探視井或三通管起,計算原值;電燈網、照明線從進線盒聯結管起,計算原值。為了維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滿足設計要求,凡以房屋為載體,不可隨意移動的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如給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調、電氣及智能化樓宇設備等,無論在會計核算中是否單獨記賬與核算,都應計人房產原值,計征房產稅。(3)納稅人對原有房屋進行改建、擴建的,要相應增加房屋的原值。(4)對于更換房屋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的,在將其價值計入房產原值時,可扣減原來相應設備和設施的價值;對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中易損壞,需要經常更換的零配件,更新后不再計人房產原值,原零配件的原值也不扣除。(5)自2006年1月1日起,凡在房產稅征收范圍內的具備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包括與地上房屋相連的地下建筑以及完全建在地面以下的建筑、地下人防設施等,均應當依照有關規(guī)定征收房產稅。對于與地上房屋相連的地下建筑,如房屋的地下室、地下停車場、商場的地下部分等,應將地下部分與地上房屋視為一個整體按照地上房屋建筑的有關規(guī)定計算征收房產稅。
法律依據:《房產稅暫行條例》 第三條 房產稅依照房產原值一次減除10%至30%后的余值計算繳納。具體減除幅度,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規(guī)定。沒有房產原值作為依據的,由房產所在地稅務機關參考同類房產核定。房產出租的,以房產租金收入為房產稅的計稅依據。
第四條 房產稅的稅率,依照房產余值計算繳納的,稅率為1.2%照房產租金收入計算繳納的,稅率為12%。
房產稅計稅依據及計算方式
房產稅計稅依據及計算方式如下:
1、對經營自用的房屋,以房產的計稅余值作為計稅依據;
2、房產稅采用比例稅率、從價計征。實行從價計征的,稅率為1.2%;從租計征的稅率為12%。房產稅依照房產原值一次減除10%至30%后的余值計算繳納。具體減除幅度,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規(guī)定。
沒有房產原值作為依據的,由房產所在地稅務機關參考同類房產核定。
房產出租的,以房產租金收入為房產稅的計稅依據。
房產稅的稅率,依照房產余值計算繳納的,稅率為1.2%;依照房產租金收入計算繳納的,稅率為12%。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條
稅收的開征、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依照法律的規(guī)定執(zhí)行;法律授權國務院規(guī)定的,依照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執(zhí)行。
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擅自作出稅收開征、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和其他同稅收法律、行政法規(guī)相抵觸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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